一人公司设立签字模板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须知
为方便投资人,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湖分局制作了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需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参照37---57条规定);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按13条规定);
(八)财务报告情况(按166条规定);
(九)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按170条规定);
(十)营业期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十一)公司投资或提供担保(按16条规定);
二、、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应按<公司法>第72、76条规定自行作出决定。
三、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五、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湖分局
(2014年3月)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刘刚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机电设备、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的销售、维修、维护;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从事机械、电器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聘任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监事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连任。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建议;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公司的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
第九章 财务会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十章 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作出下列决议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报纸上向社会公告。
(1)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公司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应当自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之日起30天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出现除第三项外的解散事由时,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 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设立登记: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人为全体投资人(出资人),股份公司申报人为董事会,营业单位、分支机构申报人为隶属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为经营者。
变更登记: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人为本企业,营业单位、分支机构申报人为隶属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为经营者。
自然人申报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报人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