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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公司设立签字模板
2017-04-13 10:00:00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须知


为方便投资人,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湖分局制作了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需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参照37---57条规定);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按13条规定);


(八)财务报告情况(按166条规定);


(九)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按170条规定);


(十)营业期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十一)公司投资或提供担保(按16条规定);


二、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应按<公司法>第72、76条规定自行作出决定。


三、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五、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湖分局

 

                                              (2014年3月)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吴中春、丁仁美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经全体股东一致表示同意,股东会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定期会议每年定时召开1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其它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二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公司的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此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章 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作出下列决议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报纸上向社会公告。


(1)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 公司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十一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六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股东资格,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出现除第三项外的解散事由时,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一式 * 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年 月 日

财产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自愿把位于在嘉兴市南湖区的   房屋,面积   平方米,现出租给乙方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


第二条  房屋租赁期限:出租方从(核名后的时间起租)年  月  日起将上述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每年          元整,租金    年一付,先付款后用房。


第四条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方善意使用,租赁期间房屋由承租方维护保养,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


第五条  承租方如因工作需要,将租用财产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第六条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上诉人民法院。


第七条 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双方如愿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壹份。


第九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合同生效。


本合同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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